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1-01-15
根据被抢夺物品的价值决定,即使抢夺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
被抢夺的物品价值满足立案标准的,应根据《》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抢夺罪在的情况下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的相关解释,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了解,请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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