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02-13
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需要注意,在认定特殊累犯的时候需要主要以下三个方面:
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或者后罪中一罪不属于上述犯罪范围的,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特殊累犯。根据本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再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即前罪和后罪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如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就构成累犯。
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刑法第65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处刑罚即可,后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刑法第65条关于构成累犯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条件限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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