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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交部等六个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8-08-18 15:23:47

【法规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交部等六个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海关总署
【发 文 号】 署调[1988]859号
【颁布时间】 1988.08.18
【实施时间】 198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来华从事商业、科技文化和旅游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事也相应增加。
  为了使各地海关在查缉走私工作中能够正确、妥善地处理所遇到的涉外案件,维护我国的主权和信誉,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四部二院联合制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及其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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