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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年(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07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统一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职责: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二、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展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并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上述三项业务备案和监测职责的移交。同时,要处理好私募产品备案与私募产品管理机构登记的关系,处理好机构登记与自律管理的关系,抓紧制定、修改和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加强自律管理,保证自律管理有序衔接。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0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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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职责: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二、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展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并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上述三项业务备案和监测职责的移交。同时,要处理好私募产品备案与私募产品管理机构登记的关系,处理好机构登记与自律管理的关系,抓紧制定、修改和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加强自律管理,保证自律管理有序衔接。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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