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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2013年(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07

(2013年03月14日实施;证监办发[2013]26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基金法的施行,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产品日趋丰富,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基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基金法

  (一)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 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2013年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二、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以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全面介绍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对涉及投资者权益的特殊安排,应当以醒目字体向投资者重点说明,充分揭示风险;产品有预期收益率的,应当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特别声明该预期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白行承担。

  四、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进一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了解客户情况,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严禁诱导、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私募产品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

  五、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并有效执行合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总监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审查、监测和检查,为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二)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的运营管理,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实行隔离,防止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导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规范,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第三方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切实保证客户资产安全。

  (四)严禁以资产管理的名义或形式开展非资产管理业务。

  六、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进一步规范营销推广行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宣传内容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严禁使用带有误导性的用语。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自身及代理推广机构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使销售人员准确掌握资产管理产品的性质、特点及销售要求,依法合规开展营销活动。

  七、督促辖区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产品准入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的规定,对不同性质和准入要求的产品,分别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核准或报备程序。

  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发生影响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营、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书面报告。

  八、加大对辖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检查执法力度

  各证监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责任,并报告会机构监管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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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2013年(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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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4日实施;证监办发[2013]26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基金法的施行,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产品日趋丰富,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基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基金法

  (一)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 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2013年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二、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以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全面介绍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对涉及投资者权益的特殊安排,应当以醒目字体向投资者重点说明,充分揭示风险;产品有预期收益率的,应当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特别声明该预期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白行承担。

  四、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进一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了解客户情况,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严禁诱导、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私募产品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

  五、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并有效执行合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总监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审查、监测和检查,为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二)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的运营管理,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实行隔离,防止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导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规范,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第三方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切实保证客户资产安全。

  (四)严禁以资产管理的名义或形式开展非资产管理业务。

  六、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进一步规范营销推广行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宣传内容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严禁使用带有误导性的用语。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自身及代理推广机构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使销售人员准确掌握资产管理产品的性质、特点及销售要求,依法合规开展营销活动。

  七、督促辖区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产品准入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的规定,对不同性质和准入要求的产品,分别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核准或报备程序。

  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发生影响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营、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书面报告。

  八、加大对辖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检查执法力度

  各证监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责任,并报告会机构监管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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