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6-15
高利转贷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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