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均是,在公司、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既可能构成致人死亡罪,亦可能构成,二者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那两者的区别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律师解答: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的主体是指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是一般主体,但强调只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则是要求一般主体即可,对于主体的从业属性、身份属性均无要求。
第二,是否要求业务相关性不同。的业务相关性,是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换言之,在的行为体系中,假如行为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在其他阶段或者领域,就不构成。则可能发生在任何领域内,它并无业务关联性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第三,规范违反性。的概念就可以看出本罪是由于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的管理规定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因此,违反安全管理规范亦是的规范要素。,则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大意而导致危害后果的一种违反行为人自身意愿的犯罪行为,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行为人自身对事物的预见或者判断能力错误导致的。
第四,侵犯的法益不同。是侵害公安安全的一个罪名,而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相对而言,侵犯的法益具有公共性,因此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对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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