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1-06-28
本罪,顾名思义,重点在“包庇”二字上,为了他人制造、运输、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掩饰、隐瞒、帮助其毁灭罪证,包庇他人的
律师解答: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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