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21-07-12
电子侵入是《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手段,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中的“电子侵入”?
律师解答:电子侵入一般指利用程序、工具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系统软硬件、设备等,常见手段包括通过植入木马、绕过网关、窃取密钥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例如,侵权人侵入权利人设置的防火墙获取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以电子侵入的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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