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食药犯罪
#食药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金融犯罪
2024/01/02 18:55
2024/01/02 15:29
2023/12/30 14:45
2023/12/29 09:52
2023/12/28 10:56
2023/12/27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