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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07-19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具有一定的多发性和普遍性,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切实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那么高利转贷罪中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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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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