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30
贪污是经济类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村干部可能构成吗?
律师解答: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构成贪污罪: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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