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1-07-30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法律的规定对进行判决,造成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一种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主体。那么陪审员可成为徇私枉法罪主体吗?
律师解答:
人民陪审员在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同审判员一样,负有审判职责,因此,应属于第三百九十九条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其次,客观 上也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我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样, 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导致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裁判是完全有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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