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属于规定的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那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绑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呢?
律师解答:
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仅参与了绑架,而没有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即没有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参与了“撕票”,即参与实施了杀害、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应当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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