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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12 10:04:55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从本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一部分挪用特定款物的用途,是将该款物用于其他公共事务,而不是归行为人个人使用。那么对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律师解答:

如果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者私自以单位名义将特定款物挪给外单位使用的,不论使用特定款物的单位是私有单位或是国有、集体单位,均应认定是揶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者私自以单位名义将特定款物挪给外单位使用时,其行为性质已发生了变化,不是单位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应当认为是行为人先将特定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然后由个人处分给外单位使用,因而应当认定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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