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9-30
当犯罪分子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法律条件时,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进行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立案的条件主要包含如下两点:
第一、有犯罪事实。即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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