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涉嫌的罪名、情节、案件阶段、嫌疑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应当责令、被告人提出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被告人决定的,不得同时使用保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于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3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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