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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

发布时间:2021-10-08 14:05:57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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