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0-14 来源: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1-环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MT-45)、4-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和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增补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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