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0-14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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