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司法机关申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前述三机关在收到的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的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被告人宣读《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告人在期间没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告人,并告知保解除担保。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被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的、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九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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