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1-02
在侦办案件时,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早日结案,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那么暴力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可以用于定罪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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