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2-01-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综上,捡到他人银行卡并私自取钱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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