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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磅秤上做手脚遥控重量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2-01-06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分则条文可以看出,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是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骗行为是起因,错误认识是中介,处分行为是结果,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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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当然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

从上可以看出诈骗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盗窃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财物,其指向的对象直接是财物本身;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然后由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诈骗人。诈骗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诈骗人。事实上,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不同性质。

在电子磅秤上做手脚遥控重量即是诈骗罪与盗窃罪交织的情形,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在电子秤上安装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增加重量,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之目的。虽极似秘密窃取之性质,事实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人,使其错误地认可棉花称重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支付棉花款项。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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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分则条文可以看出,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是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骗行为是起因,错误认识是中介,处分行为是结果,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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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当然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

从上可以看出诈骗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盗窃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财物,其指向的对象直接是财物本身;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然后由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诈骗人。诈骗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诈骗人。事实上,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不同性质。

在电子磅秤上做手脚遥控重量即是诈骗罪与盗窃罪交织的情形,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在电子秤上安装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增加重量,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之目的。虽极似秘密窃取之性质,事实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人,使其错误地认可棉花称重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支付棉花款项。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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