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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发布时间:2022-04-28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律师解答: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这一目的,就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这种目的,则是一般的集资纠纷。(2)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就要看集资的数额是否较大,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是一般的集资诈骗行为。

(二)认定为本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性”;未经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予以放任等情形;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成。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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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律师解答: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这一目的,就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这种目的,则是一般的集资纠纷。(2)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就要看集资的数额是否较大,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是一般的集资诈骗行为。

(二)认定为本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性”;未经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予以放任等情形;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成。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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