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在经济纠纷,为了索取欠款而将欠款的人绑架,向其本人或者家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是否构成呢?
律师解答:在经济纠纷中,以非法限制、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向其本人或家人索取债务的,只要索取债务的范围没有超过其所欠钱款的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构成,一般以论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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