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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被控“绑架孩童”,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轻判获六年

发布时间:2012-05-15 00:00:00 浏览:6904次 案例二维码

被控“绑架孩童”,最终仅判六年
——W某绑架9岁孩童,本网律师成功为其辩护,法院仅判六年有期徒刑

关键词:绑架、有期徒刑6年

一、【案情简述】

绑架孩童索钱被抓,检方指控犯绑架罪

W某系四川省某县人。

2009年1月17日下午,W某来到成都市某区经天路一空地,看到J某与其孙子S某某等在此玩耍。在与J某某闲聊时,得知其儿子家比较有钱,即准备绑架S某某敲诈钱财。

次日,W某来到该空地,支走另外其他两个小孩后,将S某某挟持至成都市某立交桥下绿化带隐蔽处,将S某某的手脚捆住,用封口胶将其嘴封住。W某离开被害人去找电话准备索要钱财时,S某某挣脱绳索逃离现场。W某返回后发现S某某已经逃离,遂于1月21日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父亲勒索钱财。2009年1月22日下午,W某在前往与被害人父亲面谈,索要1200元人民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成都市某区检察院指控W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挟持他人,犯绑架罪。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律师巧辩护,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本网马福顺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积极调取证据,分析案情,提出W某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的辩护意见。

马福顺律师认为,W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图,也无伤害被害人的情形,采用的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暴力性也很轻,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不是很大。W某勒索要的钱财金额不大,且未拿到手。被告人W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

三、【裁判结果】

辩护显成效,仅判有期徒刑六年

本网马福顺律师提出的W某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处W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四、【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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