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6-15
公安机关侦查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都需要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和分析。只有在满足犯罪构成的情况下,才成立刑事犯罪。
律师解读:
客体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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