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挪用资金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确实有相似之处,因此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里?在实务中可以转化为吗?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定罪是依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来定的,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必然只能出于一种目的,即一开始是打算直接占有不归还或者是打算归还,只能二者择其一,一旦出于其中一种心态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则构成其中一种罪名,二者不能转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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