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法规。
律师解答:
目前理论上关于的既遂标准主要有契约说、交付说和交易说。契约说主张当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买卖毒品的合意时就应当认定为既遂;交付说主张虽达成买卖合意,但只要尚未交付毒品,无论是否支付钱款均不成立既遂;交易说主张毒品实际进入交易状态时成立既遂。笔者认为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才可能成立的既遂,当毒品实际进入交易状态时成立的既遂。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并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以上就是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