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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应坚持宽严相济

发布时间:2022-10-2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根据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客观需要,在依法严惩占比较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罪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轻重有别、科学处断。这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罪案件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公正与效率兼顾之要求。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必须综合审查,“当用则用”而非“一律适用”,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既要用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又要用好当严则严政策,依法追诉,从严打击,归根到底还是要把握好宽严相济的本质内涵。

笔者经办的一起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考虑到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无犯罪前科,本人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且张某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因此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然而,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公安机关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此时,该案虽然属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以同样手段实施诈骗,还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大,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一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前后作出两次截然不同的决定,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而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的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要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具体到个案中,应当能动司法,综合考量,积极探索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少捕慎诉慎押并重,促进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用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建议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创新监管。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会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这就对非羁押强制措施提出更高要求,可以参照社区矫正监管模式,实时动态监控,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签订悔过承诺书等;第二,调整方法。作出刑事决定前综合审查,作出刑事决定后动态审查,通过检警衔接,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随时调整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取保候审后,在动态审查中出现符合羁押的条件,及时收监执行;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在动态审查中出现不符合羁押的条件,及时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更新理念。要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须把握住当严则严刑事司法政策,二者同源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案件审查以严格、充分评估社会危险性为基础,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羁押的决定。对于轻罪刑事案件中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窦永文 刘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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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应坚持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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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根据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客观需要,在依法严惩占比较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罪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轻重有别、科学处断。这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罪案件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公正与效率兼顾之要求。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必须综合审查,“当用则用”而非“一律适用”,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既要用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又要用好当严则严政策,依法追诉,从严打击,归根到底还是要把握好宽严相济的本质内涵。

笔者经办的一起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考虑到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无犯罪前科,本人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且张某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因此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然而,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公安机关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此时,该案虽然属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以同样手段实施诈骗,还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大,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一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前后作出两次截然不同的决定,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而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的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要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具体到个案中,应当能动司法,综合考量,积极探索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少捕慎诉慎押并重,促进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用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建议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创新监管。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会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这就对非羁押强制措施提出更高要求,可以参照社区矫正监管模式,实时动态监控,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签订悔过承诺书等;第二,调整方法。作出刑事决定前综合审查,作出刑事决定后动态审查,通过检警衔接,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随时调整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取保候审后,在动态审查中出现符合羁押的条件,及时收监执行;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在动态审查中出现不符合羁押的条件,及时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更新理念。要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须把握住当严则严刑事司法政策,二者同源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案件审查以严格、充分评估社会危险性为基础,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羁押的决定。对于轻罪刑事案件中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窦永文 刘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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