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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怎样才是成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中的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11-07-1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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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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