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侦查机关责令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采用。
【法律分析】
,是指侦查机关责令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采用。所需材料如下:
1、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采取以“保担保形式”的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机关时,应将有关的法律文书、案由、人的基本情况、保的基本情况等(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形式”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增加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材料一并送到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材料移送到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专人对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定期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担保人在人的人期间,不愿意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转来的申请后三日内责令人重新确定保,如果保违反规定,应对保处以罚款;
3、人以保证金形式采取的,违反有关规定,应没收其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应视情节、后果作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地或逮捕的决定。在届满时,人没有违反规定,应退还保证金,同时作出解除或另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