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8-07
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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