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9-05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破坏草原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依法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破坏草原的立案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行详细规定,如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则立案标准为二十亩以上;如果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则立案标准为十亩以上,且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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