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3-09-05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法律分析】
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