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23-09-22
购买不构成犯罪,传播构成犯罪,但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法律分析】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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