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3-09-2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或者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
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可能涉嫌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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