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海鲜的,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定罪处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法律分析:
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分则第五章规定的,除此之外,我国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