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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07-08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7.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现将《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

        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狱制约机制,全国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狱”制度,即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加刑的法定条件,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裁定或审判结果;

  (三)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准假探亲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及结果;

  (五)罪犯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的标准及开支情况;

  (六)对罪犯实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奖惩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七)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前条规定的公开内容,要分别张贴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处,便于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有关内容,参与监督。

  (二)公布举报电话。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狱举报电话号码,并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及时处理。

  (三)设置举报箱。各监狱管理机关要设置举报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交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四)公布领导接待日。各监狱管理机关领导的接待日,要向社会公布,按时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五)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监狱执法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各监狱管理机关要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刑罚的情况,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对“两公开、一监督”的组织领导

  (一)各监狱管理机关要把“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监狱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把监狱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确保执法活动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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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9-07-08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7.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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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现将《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

        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狱制约机制,全国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狱”制度,即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加刑的法定条件,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裁定或审判结果;

  (三)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准假探亲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及结果;

  (五)罪犯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的标准及开支情况;

  (六)对罪犯实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奖惩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七)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前条规定的公开内容,要分别张贴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处,便于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有关内容,参与监督。

  (二)公布举报电话。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狱举报电话号码,并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及时处理。

  (三)设置举报箱。各监狱管理机关要设置举报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交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四)公布领导接待日。各监狱管理机关领导的接待日,要向社会公布,按时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五)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监狱执法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各监狱管理机关要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刑罚的情况,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对“两公开、一监督”的组织领导

  (一)各监狱管理机关要把“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监狱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把监狱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确保执法活动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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