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死缓期间因故意犯罪而应执行死刑的案件时,应包括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56
四川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案件时应当一并报送原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死缓案卷的通知》规定。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核准执行的报告,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的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原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的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更多相关内容:
【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208.html
【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06.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