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这要看你在实施行为之前知不知道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知道就构成,如果不知道就不构成强奸罪。我国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这种情况,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自愿,并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更不会判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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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亲办案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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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犯罪”。 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的呢?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6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这一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引起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主流舆论都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我国刑法强奸罪条款长期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有悖于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相信,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补救刑事立法的缺陷,更能够实现强奸犯罪构成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能动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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