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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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6-07-24
【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 文 号】 法(研)发(1986)25号
【颁布时间】 1986.07.24
【实施时间】 1986.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
我国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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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 文 号】 法(研)发(1986)25号
【颁布时间】 1986.07.24
【实施时间】 1986.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
我国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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