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1980-08-26
【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1980)法研字第24号/高检监字(1980)第14号/(1980)公发(劳)147号
【颁布时间】 1980.08.26
【实施时间】 1980.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和《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对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二、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尚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中罪犯减刑、加刑、等案件,除将裁定书或判决书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机关遵照执行。
附:《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8:28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