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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数额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单独受贿犯罪中,应以其非法所得的数额作为定罪及量刑的依据,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依据什么数额定罪量刑,却是相当复杂的。笔者认为,以共同受贿犯罪的财物总数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犯罪总额说”,比较科学。犯罪总额说是以共同犯罪的财物总数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犯罪总额是一个总的提法,对于组织犯来说,这一犯罪总额就表现为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的总数额,我们简称为预谋数额或组织数额。对于共同实行犯来说,这一犯罪总额就表现为参与数额或实行数额。对于教唆犯来说,这一犯罪总额就表现为教唆数额,即在教唆犯的教唆下,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受贿犯罪总额。对于帮助犯来说,这一犯罪总额,就表现为帮助数额,即在帮助犯的帮助下,被帮助的人所实施的受贿犯罪总额。共同犯罪总额与全案总额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按照共同受贿犯罪所应采取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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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共同受贿犯罪所应采取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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