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为他人谋利益,而是利用自己处于领导、监督的地位,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作用于他人的职权或职务,通过他人的职权或职务为他人谋利益。最典型的是通过命令、指示、指挥等方式,利用与自己没有直接分管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仅就形式而言,行为人不分管某下级部门,其职权与请托人的利益之间表现为间接的制约关系,行为人利用的仅仅是自己“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从实质上看,这仍然是一种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受贿。因为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指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关键看行为人的权力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发挥直接的制约作用。在我国,行为人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仍然存在着广义上的直接监督关系。作为上级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分管”,对下级而言,其要求都是无法直接拒绝的所谓“重要指示”,仍然表现为直接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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