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根据上述法释[2000]5号的司法解释,应当依照《》第272条第1款定罪处罚,对此不能比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来推理,即不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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