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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四川刑事律师网:根据刑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详见容留介绍卖淫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zt2Temp_124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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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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