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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1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高检诉发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公诉厅制定了《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要严格遵循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必要性原则,严格执行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规定。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1年10月14日           
 
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诉工作水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是指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调配优秀公诉人审查部分重大公诉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辖区内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以下公诉案件:
    (一)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在本地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四)其他需要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确有必要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应当及时作出调配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其所管辖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调配决定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作出。
    第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应当通知被调配优秀公诉人所在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安排。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决定,任命该优秀公诉人为本院助理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被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可以依法履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相应的诉讼监督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  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被调配优秀公诉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被调配公诉人在调配期间,应当接受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规定及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制度。调配期满,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做出工作鉴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优秀公诉人包括曾获市级以上优秀公诉人称号的公诉人,也包括公认的审查起诉质量高、出庭支持公诉效果好的公诉业务骨干。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建立优秀公诉人人才库,并将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才作为优秀公诉人人才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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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高检诉发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公诉厅制定了《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要严格遵循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必要性原则,严格执行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规定。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2011年10月14日           
 
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诉工作水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是指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调配优秀公诉人审查部分重大公诉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辖区内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以下公诉案件:
    (一)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在本地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四)其他需要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确有必要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应当及时作出调配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其所管辖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调配决定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作出。
    第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应当通知被调配优秀公诉人所在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安排。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决定,任命该优秀公诉人为本院助理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被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可以依法履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相应的诉讼监督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  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被调配优秀公诉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被调配公诉人在调配期间,应当接受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规定及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制度。调配期满,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做出工作鉴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优秀公诉人包括曾获市级以上优秀公诉人称号的公诉人,也包括公认的审查起诉质量高、出庭支持公诉效果好的公诉业务骨干。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建立优秀公诉人人才库,并将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才作为优秀公诉人人才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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