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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2-07-24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可见,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七点: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关于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目前理论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说认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能,其核心任务是判断控诉一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法院并没有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不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否则,由控、辩、审三方构筑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异。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法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又如,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如果有关当事人提出此项申请,则必须提供有关耽误期限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9104205条;

刑法》第39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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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关于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目前理论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说认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能,其核心任务是判断控诉一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法院并没有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不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否则,由控、辩、审三方构筑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异。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法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又如,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如果有关当事人提出此项申请,则必须提供有关耽误期限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9104205条;

刑法》第39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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